关于印发《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委员、常委履职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各企(事)业科协,各县市区科协,市科协机关各部室、各二级单位:
《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委员、常委履职服务办法》经襄阳市科协八届一次全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12月24日
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代表大会
代表、委员、常委履职服务办法
(2018年12月14日襄阳市科协八届一次全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代表大会是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领导机构,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委员、常委是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是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联系凝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重要纽带。为充分发挥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委员、常委的作用,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委员、常委(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委员、常委”)及各选举单位。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委员、常委按照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有关规定产生。严格代表、委员、常委资格审查,保证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委员、常委符合条件,具有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三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委员、常委实行任期制,代表、委员、常委每届任期与全市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下一届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委员、常委任期相应改变。增补的全市委员会委员,同时拥有全市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委员、常委在全市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委员、常委资格,行使代表、委员、常委权利,履行代表、委员、常委职责和义务,发挥代表、委员、常委作用。
第二章 代表、委员、常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代表的职责是: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决定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参加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参加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参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所在单位、所在选举单位科技工作者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向全市代表大会、全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就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科协事业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委员的职责是: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决定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参加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参加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常委、主席、副主席,参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参加每年一次的全市委员会会议,带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参加选举产生变更增补的常委、副主席、主席,参与审议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参与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参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在代表大会、全委会闭会期间,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所在单位、所在选举单位科技工作者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向全市代表大会、全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就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科协事业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常委的职责: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决定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参加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参加审议市科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人选,参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参加每半年一次的全市常务委员会会议,带头实施全市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参与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市委员会会议批准。在代表大会、常委会闭会期间,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所在单位、所在选举单位科技工作者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向全市代表大会、全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就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科协事业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代表、委员、常委享有下列权利:
(一)全市代表大会、全市委员会会议、全市常委会会议召开期间分别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县市区科协组织的活动;
(三)对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所属全市学会、县市区科协、科协基层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代表、委员、常委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科技、科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努力提高履行代表、委员、常委职责的能力;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科学技术政策,引领科技工作者紧紧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任务,为建设“一极两中心”而奋斗;
(三)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中发挥表率作用;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执行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五)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科学道德,树立良好学风;
(六)完成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代表、委员、常委要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所在单位、所在选举单位及科技工作者的监督。
第三章 代表、委员、常委开展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代表、委员、常委按照安排参加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办的活动;受邀参加全市学会、县市区科协及所属学会组织的活动及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代表、委员、常委受邀参加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每年举行的加强联络服务等调研活动,结合调研情况向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建议。建议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第十二条 代表、委员、常委个人或者联名,对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规划、重要文件制定、重大活动,通过信函、网络平台等方式向全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受全市代表大会、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代表、委员、常委在所在单位、所在选举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对涉及全市代表大会、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
第十四条 代表、委员、常委采取调研、座谈、走访等适当方式,加强与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了解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决定、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四章 代表、委员、常委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五条 代表、委员、常委履职服务工作在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的领导下开展,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负责代表委员、常委履职服务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保障代表、委员、常委对科协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及时向代表、委员、常委通报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七条 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通过开展培训、调研课题资助、组织交流考察、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等便于代表、委员、常委参与的多种形式为代表、委员、常委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条 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各选举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常委的联系。
第十九条 对代表、委员、常委提出的建议,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交由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全市学会和县市区科协及时研究办理并限时答复。
第二十条 各级科协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代表、委员、常委的权利。对干扰代表、委员、常委履行职责的科协组织和个人,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章 代表、委员、常委资格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代表、委员、常委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终止: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纳入诚信黑名单的;
(五)全市委员会委员、常委职务被撤销的;
(六)辞去代表、委员、常委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二条 代表、委员、常委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向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建议,或由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部门根据第二十一条掌握的情况提出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县市区科协,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履职服务办法,并报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阳市科协办公室 |
2018年12月26日印发 |